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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行为,强化社会监督的通知

发表时间:2026-01-06 14:53

各政府采购供应商:

近期,我中心在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过程中,发现部分供应商所提交的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、社保证明或资质证明、获奖证明等材料造假,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等不诚信行为,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,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,并导致相关项目废标,严重影响了项目采购进度。

在此,我中心郑重提醒广大政府采购供应商,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,也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要求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规定,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,情节严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(一)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的;

(二)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;

(三)与采购人、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;

(四)向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;

(五)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;

(六)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。

供应商有前款第(一)至(五)项情形之一的,中标、成交无效。

为将法治理念贯穿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全过程,我中心将进一步加强宣传贯彻政策法规的工作力度,同时欢迎政府采购各方交易主体相互监督。

我中心呼吁广大供应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诚实守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,共同维护公平、公正、透明的市场环境。对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等违法行为,我中心将及时报告财政部门严肃处理。

特此公告。


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

2024年4月22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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